學會章程
【台灣中醫病理學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廿六日會員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卅日會員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廿六日會員大會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卅日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中醫病理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Taiwan Society for Pathology of Chinese Medicine,TSPCM」。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發展中醫病理學,推動中西醫病理學之結合研究,並促進其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中醫病理學之臨床教育與學術研究。 二、舉辦中醫病理學之學術講座,促進中醫病理學相關之學術論文發表,進而辦理有關中醫病理學之刋物發行。 三、辦理中醫病理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及繼續教育課程。 四、加強與國內外中、西醫病理學相關醫學會之交流合作。 五、辦理其他與中醫病理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六、維護會員之權益。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本會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為: 一、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領有中醫師或醫師證書,從事與中醫病理學相關執業或研究工作,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二、名譽會員:凡對本醫學會推動中醫病理學學術發展具有卓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會務推動工作上有實質貢獻之團體(代表人)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提名、審查通過者。 四、學生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就讀於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或醫學系,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
第 八 條 | 本會各種會員(會員代表)分別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 1.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4. 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5. 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惟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免繳會費。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及議決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止會員權利;若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出會。會員出國進修或工作超過一年者,得申請辦理停繳會費與保留會員資格。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四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七 條 | 本會設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九 條 | 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不得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選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 三十 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修改經本會106年11月26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台內社字第0990185393號函准予備查。 |